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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黔东南!这笔钱如何领?如何报?最新标准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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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14 15:02:57  来源:黔东南州医保局  

相信不少准爸准妈

常在一些视频软件上

刷到其他城市关于生宝宝后

还能一大笔生育保险和津贴的内容

那么,在黔东南在咱凯里

这笔钱怎么领取?

生育费用怎么报销?

有哪些标准?

……

最近,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

黔东南州发布最新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都有哪些内容和标准?

各县(市)医保局、州医疗保障事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生育保险政策,州医保局结合实际对黔东南州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修订,现将《黔东南州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州医保局反馈。

黔东南州医疗保障局

2021年12月7日


黔东南州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贵州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等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行统一参保登记和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管理。

  第四条 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障经办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参保和基金管理

  第五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仍按原缴费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对职工医保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条 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需求等情况,按收支平衡原则,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州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八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待遇包括因妊娠、分娩、产褥期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生育医疗费用严格执行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分娩、流产、引产、门诊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等费用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标准如下:

  (一)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引产的500元/例;

  (二)怀孕4个月及以上流产、引产的1000元/例;

  (三)正常分娩: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例、二级医疗机构1200元/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0元/例;

  (四)异常分娩(包括臀位助产、臀位牵引、胎头吸引、胎头旋转、产钳助产等):三级医疗机构2500元/例、二级医疗机构1800元/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0元/例;

  (五)剖宫产:三级医疗机构4500元/例、二级医疗机构3000元/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500元/例;

  (六)多胎分娩,每增加一胎增加500元;

  (七)门诊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200元/例。

  第十条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每人500元/例。

  第十一条 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因妊娠、分娩、产褥期、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合并症和并发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比例报销,计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因异位妊娠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规定报销,不计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因转诊转院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的起付线和自付比例执行。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待遇不包括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规定发生的费用;

  (二)发生医疗事故的生育医疗费用;

  (三)实施辅助生殖手术的费用;

  (四)新生儿的各项费用;

  (五)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妇女,在法定的产(休)假期内,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在产休假结束后由用人单位统一领取发放。计算公式为: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参保人员所在用人单位缴费不满1年的,按照单位实际参保缴费月数计算月平均缴费基数。

  (一)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15天产假生育津贴;

  (二)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育津贴;

  (三) 正常和异常分娩的享受158天产假生育津贴;

  (四) 难产(特指剖宫产)增加15天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生育津贴。

  国家和省对产(休)假进行调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生育津贴与参保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属于由财政发放工资的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产休假期间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产休假期间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产休假结束后一次性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

  第十五条 参保的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退休女职工,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六条 男性参保人员的未就业配偶,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按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纳入职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除急症、急救等特殊情况外,参保人员须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

  第十八条 生育津贴和因各种原因需手工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在出院后12个月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生育医疗待遇享受条件: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2.生育津贴享受条件:分娩或流产、引产手术当月之前,已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且累计缴费满12个月以上。

  分娩或流产、引产手术当月之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3个月)以内的,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视为连续缴费;中断缴费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视为断保,补缴医疗保险费,可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补缴费用后,从正常缴费次月起重新开始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产假期间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的生育津贴不予支付,补缴后从正常缴费次月起计发剩余月数生育津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认为医保经办机构未依照本细则规定为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或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医保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保单位及人员、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凡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图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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