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夏某某等人不务正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收取高额利息获得非法利益。同时,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威胁、恐吓等方式,索要高利贷或赌债,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和破坏岑巩县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该案经岑巩具人民法院一审,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第一,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第二,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
第三,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第四,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第五,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姚某某及其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实施开设赌场、赌博、寻衅滋事等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不及时打击,最终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岑巩县人民法院从严从快审理该案,贯彻惩治黑恶“打准打实”方针,充分运用有期徒刑和财产刑手段,强化“打财断血”,有效的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维护了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净化了基层社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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