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在 2011 年 12 月至 2017 年 6 月,被告人王某在黔东南天柱县某镇财政所工作。期间,其利用自己从事报账员、会计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假平账、截留公款和重复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 623978.4 元。其中,利用职务之便利,采取虚假平账的方式,侵吞公款 21210.4 元;采取截留资金的方式,侵吞公款 437888 元;采取重复报账的方式,侵吞公款 164880 元。其中贪污款项涉及扶贫民生资金共计人民币 190480 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被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前后,已向相关单位退还涉案款共计人民币 336980 元。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假平账、截留和重复报账的手段非法侵吞公款人民币 623978.4 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贪污罪,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贪污公款中含有部门扶贫民生资金,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认罚,积极退回贪污部分款项,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某贪图个人享乐,目无法纪,其行为不仅侵犯了群众的民生权利,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还断送了自己的前程,王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系十八大后仍 " 不收敛、不收手 " 的典型案例。作为干部,要引以为戒,警钟长鸣,遵纪守法,切勿触碰法律的高压线。(记者 潘欢欢 通讯员 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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