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天柱县院组织公开听证 促成行政争议案件调解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0-12-14 11:21:44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2020年12月10日,天柱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共同组织召开一场听证会,这是天柱县检察院首次受行政复议审查机关邀请介入后办理的案件。通过听证,促成了行政争议双方达成调解。
 
      据悉,杨某某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证明书》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并超出执业地点在自己住所进行诊疗活动。天柱县卫生健康局向杨某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处以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杨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减轻处罚。


 
       天柱县检察院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后,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分管副检察长蒋大泉会同天柱县司法局办案人员走访了杨某某及有关部门,并向杨某某进行了释法说理。为广泛听取各界人士意见,促进争议实质化解,天柱县检察院组织杨某某、天柱县卫健局、天柱县司法局,邀请了县人大代、政协委员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召开听证会,会议由分管副检察长蒋大泉主持。
 
       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和需要听证事项,杨某某、天柱县卫健局、天柱县司法局就听证事项各自发表了意见,听证员通过对杨某某和天柱县卫健局进行提问后,经评议认为,杨某某所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和超出执业地点进行诊疗活动,与行政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有一定关系,杨某某对患者只是进行了一些常规诊疗活动,虽然杨某某没有在指定地点行医,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建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杨某某减轻处罚。天柱县卫健局听取评议意见后表示,对杨某某主要是以教育为主,罚款不是目的,同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杨某某减轻处罚,愿意调解。杨某某也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调解。
 
       通过听证,促成行政争议双方达成了调解,不仅积极化解了社会矛盾,也提高了公民懂法守法意识,促进了行政机关及时依法履行职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戴有满)
责任编辑:杨慧梅【收藏】
上一篇:天柱县院成功化解一起涉贫行政争议案件
下一篇:【我的扶贫故事】:彭昭栋引领贫困村蝶变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