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柱县公安局在开展网上巡查中发现部分群众反映公民个人隐私遭到泄露。天柱县公安局立即组织网安部门开展调查。经查,1月29日,天柱县某社区计生员,在其好友吴某某再三请求下,将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的相关人员名单《某某街道128汇总.xls》的电子表格发送给吴某某,后吴某某将名单转发至微信群,造成名单在部分微信群中扩散,致使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损害了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月5日,天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杨某某处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
公安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行为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做到知法、守法、畏法,不随意散布他人隐私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职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受到党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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