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安机关调查,袁某波抵达天柱后,于2020年1月21日至27日,曾因咳嗽、乏力症状到相关医疗机构就诊,期间隐瞒自己与来自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密切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1月30日,袁某波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现已被隔离治疗。
袁某波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天柱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4日对袁某波立案侦查,案件正在侦办当中。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响应配合国家、省、州、县疫情防控各项措施,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主动申报是否有疫情高发区旅居史和与疫区人员接触史,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凡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命令,一经查实,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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