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被害人李某某通过聊天软件“陌陌”与被告人罗某某结识,之后二人在微信上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并在微信上进行裸聊,在聊天过程中罗某某截图了李某某的裸照。一个月之后 ,李某某以二人不合适为由向罗某某提出分手,罗某某不同意。于是注册了另一个微信号添加李某某,说有其裸照,要求李某某拿钱才删除照片,且只要现金,否则就把李某某的裸照发给其同学或发到微信朋友圈里。李某某因害怕,找其微信上的“男朋友”罗某某商量后,由李某某转钱给罗某某,请其取现金去交给微信上威胁她的“陌生男子”,要求删掉所有照片。李某某本以为给钱之后,可以息事宁人,谁知该“陌生男子”变本加厉,仍以该理由持续威胁李某某,继续向其索要钱财,其多次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对方转账共计一万多元。李某某不堪忍受无休止的敲诈勒索,选择报警保护自己。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作上述判决。法官提醒,在虚拟的网络里,交友时应更加谨慎,切勿轻信陌生人,保护好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如遭遇网络犯罪,及时报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人人有责,良好的网络环境需要你我参与,共同筑牢网络安全防线。(陆双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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