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至2016年,赵某某在负责本单位出纳工作期间,通过虚开发票,将虚开发票与其他真实发票混在一起核销报账。经审核报销后,赵某某将虚开发票套取的国家资金转存到个人账户及其亲属的账户进行贪污,共计403.3905万元。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又多次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多笔公共财物。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系其被留置期间,在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依法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全部退清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为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本案被告人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作案时间长达十多年之久,因此,反腐倡廉永远在路上,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本案系麻江法院目前公开宣判涉案数额最大贪污案件,起到了宣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麻江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陆双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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