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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又一恶势力犯罪集团开庭受审并当庭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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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8 10:05:48  来源:榕江县人民法院  


  4月25日,榕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以被告人赵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多项罪名以及邰某峰、张某辉等六人涉嫌聚众斗殴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的宣判,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榕江县法院依法判决的第三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被告人赵某、程某、吴某禹、赖某平、杨某恒、石某念等人长期以来,为了显示自己在社会上的非法影响力,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渐发展形成以赵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公共场合共同或单独纠集他人故意实施了多起犯罪,争强斗狠,公然在公共场所持钢管、刀具、枪支等凶器随意殴打和砍伤他人,组织人员持械聚众斗殴,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等方式敲诈勒索KTV娱乐场所,非法收取榕江县城某KTV所谓“保护费”165000元,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被告人邰某峰、张某辉、邰某权、王某红、张某文、张某祥因琐事与被告人程某等人发生冲突,为报复泄愤,与被告人程某等人在公共场合持钢管、刀具等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社会影响恶劣。鉴于被告人邰某峰等六名被告人系临时组织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依法不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以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院依法当庭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处以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决被告人程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处以有期徒刑六年;判决被告人吴某禹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处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邰某峰等其余9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处以五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责令赵某、吴某禹退赔榕江县某KTV165000元。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榕江县法院认真履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直接责任,不断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共打掉恶势力犯罪集团3个15人,以“铁帚扫黑、利剑除恶”决心和魄力,努力营造平安幸福、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环境。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和相关行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等200余人旁听了该案开庭审理。(榕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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