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6月18日晚被告人马某发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清江大桥往九龙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三江镇利民佳惠超市门口时与唐正某驾驶的男士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群众报警后,交通民警到现场处理时发现马某发酒后驾车,经对其进行抽取血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醇含量为225.47mg/100ml。在现场马某发拒绝配合办案工作,并有辱骂执法办案民警的行为。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通过举证示证揭露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发对其醉酒驾车在城镇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供认不讳,并当庭表示认罪和悔罪,法庭根据该案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中公诉人以案释法,从醉酒驾车不但给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危及到自身的安全等方面阐明了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教育和引导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安全出行,文明驾驶,杜绝酒后驾车的不良行为。该案的判决不仅震慑“醉驾”肇事者,同时也警示和教育广大驾驶人员珍爱生命,远离酒驾,对确保交通秩序良好,共同创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起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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