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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无证伐木工 主动交纳2万元生态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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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15 10:24:23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8月14日,天柱县森林公安局收到两笔共计20010元的生态补偿资金。2017年天柱森林公安机关已累计代缴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生态补偿金19万余元,县林业局、检察院、法院、森林公安局共建立了1215亩补植复绿基地。

  “警察同志,我们是来交申请的,我们对生态造成的破坏,由我们来承担,我自愿交纳生态补偿金”,8月14日一大早,犯罪嫌疑人潘某、龙某某、潘某某的家人主动找到森林公安民警递交了《交纳生态补偿金申请书》,申请生态损失补偿,自愿交纳生态损失补偿金,由林业主管部门用于补植复绿基地造林植树,修复因其滥伐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




补植复绿基地挂牌
 

  据了解,潘某赤因涉嫌滥伐林木蓄积 60.8148 立方米,龙某某、潘某某滥伐林木蓄积 76.9054 立方米,已被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名犯罪嫌疑人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经测算,潘某赤滥伐林木蓄积 60.8148 立方米,共需承担并缴纳生态补偿资金8880元。龙某某、潘某某滥伐林木蓄积 76.9054 立方米,共需承担并缴纳生态补偿资金11130 元。潘某赤、龙某某、潘某某已将该笔生态补偿金存入县林业局指定账户。

  为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惩治力度,确保受损生态得到及时修复和补偿,天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关于印发〈天柱县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生态补偿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规定,生态补偿适用于森林失火、盗伐、滥伐林木及非法占用林地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选择复绿补植和缴纳生态补偿金两种生态补偿方式。对自愿签订并积极履行生态补偿协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建议法院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依照量刑规范化规定,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吴就润)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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