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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一男子隔夜醉驾仍被查 积极悔改获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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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14 10:15:38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近日,天柱县检察院对一起隔夜醉驾的危险驾驶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天柱县检察院的首例不起诉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7年6月6日09时10分,姚某醉酒驾驶贵H****1号小型轿车,从天柱县邦洞镇六合村往天柱县凤城镇雷寨村方向行驶至天柱县凤城镇金凤大道天泽郡售楼部门口(金凤大道5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01mg/100ml。依照《刑法》第133条规定,姚某醉酒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对案件材料详细审查并进行了研讨,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与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检察官认为,该案姚某的主观恶性较小,误以为饮酒隔夜可以驾驶机动车,且事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此外,姚某的醉驾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情节,该院最终对姚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提醒大家,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切勿酒驾,大量饮酒后即使隔夜也不要驾车。(蒲美玲)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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