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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法院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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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3-23 10:15:51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一直得不到有效保护,政府相关部门也往往碍于缺乏有效保护手段而将其归入“家务事”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3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 麻江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的积极作用,作出我州首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此举具有“破冰”意义,开辟了我州司法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

  近日,麻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制发我州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该案开庭审理前一日,该院收到当事人潘某的申请书,申请禁止丈夫吴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及实施暴力相威胁,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保护其人身安全。其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2010年申请人外出广东打工后,被申请人经常打电话找申请人要钱,如果不拿钱,就以离婚相要挟,后发展到动手殴打申请人及家人,导致申请人和家属受伤。2016年2月3日晚,被申请人吴某酒后到申请人母亲家中威胁申请人和家人。3月9日,被申请人再次打电话进行语言威胁,扬言要杀害申请人及家人。申请人担心第二天开庭时会对其进行侵害,于是向麻江县法院第二人民法庭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该院第二人民法庭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当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审查,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录音及派出所接警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吴某对申请人潘女士实施殴打、辱骂、恐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在开庭审理前将该裁定送达给当事人及相关部门,同时请求当地派出所协助执行,筑起保护潘女士人身安全的盾牌。

  庭审当日,被申请人见到申请人及派出所民警,顿时情绪激动,并扬言对抗到底。承办法官见此情形,一边稳定当事人的情绪,一边析法说理,详细讲解《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案件的诉讼程序以及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弊等,使被申请人的情绪得以平息,使庭审得以顺利进行。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离婚,并意识到自身行为已触犯法律,当场表示以后不再殴打、骚扰、威胁、恐吓申请人潘某。申请人通过法律程序使自己的人身安全得到了保护,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陈礼华 杨勇)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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