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贩卖“无碘”食盐被查不悔改 继续贩卖假盐终获刑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6-12-26 10:40:48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贩卖“无碘”食盐被查不悔改 继续贩卖假盐终获刑

  ——黄平县一苗族妇女贩卖无碘假盐被判一年零一个月

  本网讯 近日,黄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某某(女)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黄平县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潘某某系一名苗族妇女,黄平县人,曾于2015年10月销售无碘盐被该县盐务局、工商局及公安局查获。为了获利,潘某某仍于2015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在黄平县新州镇、重安镇、翁坪乡以及施秉县双井镇等多地农村贩卖其从广东东莞购买的无碘盐2223包1111.5公斤,经公安机关对潘某某销售的食盐样品送贵州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潘某某贩卖的食盐碘含量为零。同时,经广东省盐业集团东莞有限公司鉴定,该样品是假冒广东省盐业集团东莞有限公司的盐产品。

  贵州省是属于碘缺乏地区,潘某某在自然环境缺碘地区以非碘盐充当碘盐销售,侵犯了国家的食品安全制度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据此,黄平县检察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文艳丽)

责任编辑:王春【收藏】
上一篇:平安夜 他们为别人带去的不是平安 是光明!
下一篇:黄平:真人版“光头强”盗伐林木被森林公安抓获

相关新闻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