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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嬉闹出意外 眼睛刺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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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15 15:13:22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因抢夺铅笔,8岁的二年级学生小明(化名)不小心将后桌小刚(化名)的眼睛戳伤,小刚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今年三月,小刚的父母将小明和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应被告学校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某保险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小明和小刚是否存在过错并为此承担相应责任?涉案学校是否有过错?第三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替学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近日,黄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小学生嬉闹刺伤后桌眼睛,伤者索赔19万余元

  8岁的小刚和小明都是某乡镇中心小学的二年级学生,坐位前后相邻。2014年3月26日13时30分左右,坐在前排的小明反身从坐在后排的小刚的课桌上拿了小刚的铅笔在手中玩耍,小刚让小明还铅笔,小明不还,小刚便从小明手中抢回铅笔,在抢回铅笔过程中,小刚右眼被铅笔笔尖刺中,小刚因疼痛当场哭泣,当时在教室看到和听到上述情况的其他几个同学,向之后来到教室的数学老师反映了小刚被铅笔刺中右眼的情况。

  数学老师在简单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小刚伤得不严重,未将小刚被铅笔刺中右眼的情况通知家长和向学校领导报告。当晚,因小刚住校,其家人未知晓其眼睛受伤情况,小刚也未提出要求让老师送其到医院治疗。

  第二天上午上第三节语文课时,语文教师(班主任)发现小刚伏在课桌上,且眼睛红肿,经询问和观察得知了小刚头一天被铅笔刺中右眼的情况,但也认为小刚的伤势不严重,未通知家长和向学校领导报告,只是在下课后拿了20元钱给小刚让其自行到街上找其姑妈带他到医院治疗。因当地医院医生认为其眼睛伤情严重,需到县医院就诊,小刚随即被送往县医院后转至凯里市人民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第二天凌晨一点又转至省人民医院,经该院门诊医生建议后当即转至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治疗。

  出院后,小刚的父母说,因被刺伤,孩子右眼视力从正常视力下降到0.02,2014年12月16日被鉴定为七级伤残。今年三月,小刚的父母在和校方、小明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两被告一起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万余元。

  *各持己见,被告认为原告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其右眼被小明刺伤的说法完全不是事实,事实上是原告自己误伤造成的。事发当天小明拿原告小刚的铅笔来用,当时小刚也没有反对,过一会小刚从后面站起来要笔时,由于用力过猛拿铅笔的右手就直接戳向眼睛。被告认为原告的伤害后果与被告有关联,但仅仅限于起因,这既可以说是意外,也可以说是小刚自伤,对此,小刚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意外发生后,学校垫付了三万三千元医疗费。

  *校方辩称学生争抢铅笔出意外,与学校无关

  小刚的父母认为,小明作为直接行为侵权人,因为没成年,依法应由他的法定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校方在小刚表现不适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且发现后拖延治疗,理应和小明一同承担赔偿责任。校方则在法庭上大呼冤枉。

  被告校方辩称,原告所受伤害,完全是因其与被告小明玩耍嬉闹所致,纯属意外伤害,二人皆存在过错,其法定监护人均应对此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且学校已对学生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教育义务和责任,对原告所受伤害在发现病情第一时间采取合

  理方式告知其亲属,不存在其所述教师不负责任导致其治疗延误的情况,因此,学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依法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即便要赔偿,也应当依据与第三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由第三人承担校方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意外发生后,学校垫付了三千元医疗费。

  *标准不一,第三人保险公司对司法鉴定提出异议

  保险公司对原告自行委托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适用工伤评定标准进行的伤残等级鉴定不予认可,因为保险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只与被告学校存在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只依据合同对受害者进行赔偿。随后,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经原、被告同意后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重新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原被告各担一成,校方被判赔7.7万余元

  这起意外中,小明和小刚是否存在过错并为此承担相应责任?涉案学校是否有过错?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拿走其铅笔玩耍,行为上与原告后来眼睛受伤有因果关系,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被告拿走其铅笔后,不是向老师反映要回铅笔,而是径直从被告手中夺回,在此过程中导致右眼被铅笔笔尖刺伤,且眼睛受伤后一直到第二天上午班主任发现其眼睛受伤前,也未主动向老师要求送其到医院医治,对此,原告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小刚受伤时只有八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侵权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涉案学校虽然提供了学校管理规章制度、校务日志、班主任工作手册等证据,但这些证据都只是停留在纸面上,不足以证实学校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小刚受伤后,学校当班老师没有引起足够的注意,没有及时将情况告诉小刚的家长,也没有及时送医救治,这些足以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学校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认定小明担责10%,小刚承担10%,校方担责80%。经审查,小刚的损失最终被确定为122379.32元。

  近日,黄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扣除校方和小明家长分别垫付的33000元、3000元医疗费,学校和保险公司还应分别赔偿小刚5360元和71781.39元。在承办法官积极联络下,原告在判决生效前夕领回全部赔偿款项。(沈虹)

责任编辑:杨平【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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