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交通事故发生后,理应好保护现场,积极营救伤者。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容。”4月23日,屏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被告人阿坚(化名)交通肇事罪一案,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阿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阿坚饮酒后驾驶车,由锦屏县隆里乡往锦屏县城方向行驶。当晚21时许,车辆行驶途中,碰撞醉酒坐在公路上的被害人阿同(化名)。被告人阿坚强未停车查看现场,亦未向有关部门报案,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造成被害人阿同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阿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阿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阿坚与被害人阿同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阿坚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阿同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240088元(已全部付清),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庭审中,锦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交工作意见书一份,要求对“被告人阿坚从重判处”的建议;被害人阿同的家属则提出要求对“被告人阿坚不判监外刑但可从轻判处”的建议。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综合控辩双方的辩护意见,结合赔偿协议书及被害人家属建议,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阿坚有期徒刑三年。(刘荣廷 杨正广)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