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为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顺利实施,切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息休假合法权利,日前,从江县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干部职工带薪休假有关事项进行具体安排。
《通知》要求各乡镇、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干部职工带薪休假工作,把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立行立改的专项整治活动来抓,认真执行干部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保证每位干部职工每年按应休假天数休假。
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各单位立即对2014年前8个月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清查,8月31日前上报执行情况及今年最后4个月休假计划,同时,要求将执行情况及休假计划在本单位公示栏内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干部职工监督。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严肃问责。
《通知》规定,严格干部职工带薪休假审批制度,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5%的,由单位书面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说明,并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经批准不能休年休假的,按规定支付未休假工资300%报酬,由所在单位自行筹资解决,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发放到位。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年休假备案、执行情况报告和执行考核等制度。对年休假制度执行不力和落实不好的单位,取消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并按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要责令整改,除自行解决干部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负责人还要向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对拒不整改和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按相关法规强制执行。因带薪年休假问题,职工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相关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吴德军 向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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