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中指出,凡商品包装明示采用企业标准或做出质量承诺的,经营者应当在商品被抽检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标准和质量承诺证明材料提供给组织开展抽检的省工商局、市工商局和检验机构,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商品质量判定依据。
凡经依法抽检确定为不合格的商品,县级工商局和基层工商分局应当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则要督促经营者为消费者退换商品。
据悉,只要连续两年在全省范围内抽检合格的商品,可在全省范围两年内不再抽检,而省工商局会在每年年初下发免检商品名单,免检商品不再纳入当年的抽检计划。(仆锐 杨露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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