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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工商局出台《注册登记审核合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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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0-22 11:18:12  来源:贵州日报  


  10月21日,省工商局出台《注册登记审核合一办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注册登记程序,规范登记行为,提高工商注册登记效率。

  注册登记审核合一是指注册登记审查员与核准员职责合并,由登记机关具有资格的受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授权登记权限,对注册登记申请事项依法进行受理、审查、核准或驳回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注册登记审核制度。

  《办法》规定,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及延期,无前置许可的企业分支机构或营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企业名称、营业期限、注册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无前置许可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企业申请迁入调档,企业迁移登记和备案等11项事项,由申请人单独或合并申请的,均由审核合一工作人员独立办理。当申请同时包含审核合一和非审核合一事项,或审核合一审批事项出现特殊情况或疑难问题时,按照一审一核制的规定办理。

  《办法》还规定,审核员由其所在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以书面形式授权后获得资格。须从事注册登记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五年以上,熟悉注册登记业务,受过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执法资格的国家公务员。

  审核合一登记实行“谁受理、谁负责”工作原则。审核员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核准办结,符合当场登记条件的,要当场办结;严禁越权登记,严禁随意提高或降低法定条件。审核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均属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累计出现3次以上执法过错或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审核员资格,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金艾 卜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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