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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5·18”交通事故案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车主有罪 判三缓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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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7-01 08:46:31  来源:  

  去年5月18日,黄平县新州镇十里桥发生恶性交通事故,造成四死四伤。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认定非直接驾驶车辆的车主罗安祥、唐元木触犯刑律,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他们明知车辆有问题还让驾驶员把车开走。近日,黄平县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有罪指控,但却将罪名变更为了交通肇事罪。

  事故回放

  据介绍,去年5月18日下午,家住镇远县蕉溪镇木元村毛坪组的龙汉权驾驶一辆红色重型自卸货车从黄平县城往镇远方向行驶,16时05分,车辆行至五甘线113公里550米处(小地名叫新州镇十里桥)时,车辆突然在公路左侧侧翻,并碰撞左侧道路护坡,致使护坡局部垮塌。

  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龙汉权和在道路左侧正常行走的杨江明、杨江平因躲避不及,当场死亡,另有五人受伤,其中一名伤者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除了龙汉权之外,均是十里桥小学的在校学生。

  交警部门认定,在事故中死亡的驾驶员龙汉权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检察机关认为作为车主的罗安祥、唐元木有罪,并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车主有罪

  今年1月24日,黄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车主罗安祥和唐元木承认自己有罪,但他们的辩护人则认为检察机关的认定“过于武断”,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

  二位车主在承担普通的民事责任时,是否还应兼承担刑事责任呢?控辩双方就此问题在庭审中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黄平县法院审理查明,肇事货车是2011年底,罗安祥与唐元木共同从紫云县买来的,无牌无证,唐元木送去修理和改装后,由二人共同营运。2012年3月,罗、唐二人将车辆安排到凯里黄平机场工地运输土石方,由唐元木负责经营管理,聘请罗永贵驾驶。2012年4月,车辆在营运过程中翻车而损坏。修车时,罗永贵提出不再驾驶该车并外出打工。

  而在此时,肇事驾驶员龙汉权向二被告提出要找车开,罗安祥和唐元木遂于2012年5月18日叫龙汉权将肇事车从黄平开回镇远,罗安祥随行。当日16时05分,车辆行至事发处时肇事。

  车主有罪 被判缓刑

  黄平县法院认为,罗安祥、唐元木明知肇事车辆无牌无证,未经国家安全技术检验及登记而仍然购买并用于营运的行为是违法的。

  此外,二人在明知肇事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还要指使龙汉权将其开走,最终造成了恶性交通事故,这样的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对于检查机关指控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黄平县法院认为,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罗安祥和唐元木的行为并未构成此罪。

  据了解,黄平县认定罗安祥、唐元木犯交通肇事罪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即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即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鉴于上述的认定等,黄平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罗安祥、唐元木二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罗茜)

责任编辑:凌忠云【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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