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下午,剑河县柳川镇南脚村村民张某(男,苗族,24岁)在其亲戚雷某的陪同下到剑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称其2007年11月在剑河县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现来投案接受法律的制裁。剑河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核实身份和案情并上网比对无误后立即对其执行逮捕,并送往剑河县看守所羁押。
经核查,2007年11月28日晚,张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2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途中撞到同向推自行车行走的剑河县岑松镇岑松村十一组村民李某,造成李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剑河县交警大队调查取证作出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后张某右脚骨折,不适宜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张某在受伤未好的情况下于12月中旬离家外出潜逃。剑河县交警大队迅速依照程序将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核提请批捕,剑河县检察院于2008年1月11日批准逮捕,同日录入公安网上追逃。事后剑河县交警大队多次到其家里抓捕,其均未回家抓捕未果,办案民警多次向张照勇家人下达规劝书,做其家人思想工作,动员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0年下半年,剑河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参加处理事故的剑河县岑松镇南高村五组村民雷某向大队咨询交通肇事逃跑后投案自首的处理情况,办案民警高度重视,谨慎引导,向雷某耐心解释,宣传法律和政策,明确告知投案自首是逃跑人员的唯一出路,也是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在民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导下,雷某告知2007年11月28日交通肇事责任者张某是其女儿的男友,准备回来结婚,想投案自首,先来了解一下是否可以得到从轻处理。办案民警得知这一确切消息后,多次到雷秀红家作思想工作,打消其顾虑,动员雷某规劝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1年1月19日,张某从广东潮安县彩塘镇回到家里,次日就在雷某的陪同下主动到剑河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声称其潜逃到广东打工这几年里,每天都在过提心吊胆的过日子,已意识到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负的责任,在家人、亲戚的规劝下,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争取得到宽大处理。办案民警经上网核查比对,确认张某交通肇事批捕在逃人员,同时还核查到张某为2009年5月18日广东汕头市刑警支队第四大队上网通缉的盗窃汽车案在逃人员。大队民警对张某调查核实后,宣布对其逮捕,并送往剑河县看守所羁押。同时将案情通报给剑河县公安局刑侦部门和广东汕头市刑警支队第四大队,等待他的的是法律的制裁。
(唐光新 吴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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