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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 嫌疑人外逃半年后终于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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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5-16 09:53:09  来源:  

  

  批捕在逃交通肇事嫌疑人王培兵2012年2月20日离开镇远县辖区前往大连逃往北京,于2012年5月2日凌晨被北京丰台区太平桥派出所民警抓获,贵州省镇远县交警大队获此信息后,于2012年5月8日派出大队民警杨中海、袁小华前往接人于5月12日安全接回,并于当日下午19时宣布对其逮捕,嫌疑人王培兵现被羁押在镇远看守所,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11年12月08日18时05分,镇远县交警大队接匿名电话报警称:“在镇远江古乡秦塘路段有一辆三轮摩托车翻车,有人员伤亡,请出警”。接警后,大队民警马骥、袁小华于18时10分前往现场,经初查,系镇远县江古乡寿斗村大院坝组村民王培兵(男,1971年7月1日生,汉族,身份证号:522625197107011718)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自购无号牌把式货三轮摩托车搭乘本村寨邻,由江古乡山背村岩上元返家途中,行至镇江线32KM+800M处时,车辆驶出路外翻下右侧2米高的路坎,造成乘车人汪永莲(女,62岁镇远县江古乡寿斗村小坪组人)当场死亡,王培兵、王桂兰受伤,龙居玉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1年12月09日21时16分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王培兵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登记的正三轮货运摩托车,车辆违法载15人,行径未施划中心线道路,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冲出公路翻下路坎,造成乘车人汪永莲、龙居玉死亡,王培兵本人及乘车人王贵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汪永莲、龙居玉、王贵兰没有导致次事故发生的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王培兵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光新 何坪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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