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醉酒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基本案情:4月26日,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中山路从天柱县凤城街道水东门往天柱县凤城街道东方国际酒店方向行驶。22时20分,当该车行驶至天柱县凤城街道中山路 300米处时,不料“自投罗网”追尾碰撞在该处巡逻的警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警在现场询问过程中,发现姚某存在酒驾嫌疑,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鉴定,姚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62.20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姚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粟周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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