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某某、平某某在一审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一审时,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黎平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定罪及量刑建议,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平某某服判未上诉。被告人谢某某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以量刑过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由提出上诉。榕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证据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由提出上诉,属于有意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对认罪认罚不诚信和恶意滥用诉权的行为,遂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采纳了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依法对上诉人谢某某进行了改判,加重刑罚六个月。
法官说法: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设置初衷在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并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其适用的条件是被告人真诚认罪悔过、自愿接受处罚,从而在量刑时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更好回归社会,但对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一审法院轻判,又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提出上诉,心存侥幸、不真诚认罪悔罪的被告人,公诉机关将依法打击,适时提出抗诉,维护法律尊严,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林世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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