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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一男子欲强奸同村女孩,因害怕犯罪后果严重转而实施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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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6 14:03:32  来源:可乐说法、凯里快豹  

  贵州黄平,男子杨某荣和女孩邓某同系同村村民。杨荣得知邓某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邓某一人在家后,于是产生强奸邓某的邪念。

  2015年7月22日1时许,杨某荣准备了塑料刀、袖套、电线、手电筒等作案工具,趁邓某睡觉之机,从邓家楼梯上到二楼后从窗户进入邓某所睡房间,欲对其进行强奸,但其因害怕强奸后果严重,便放弃了强奸的念头。

  但当邓某在被杨某荣手电筒的光亮惊醒后,杨某荣即用随身携带的袖套将邓某的眼睛蒙住,用电线将邓某的双手捆住,并用塑料刀威胁邓某把钱拿出来。

  在邓某的指引下,杨某荣在邓某房间抽屉里的钱包中抢得人民币30元,在邓某床上抢走价值780元的步步高手机一部。

  随后将蒙住邓某眼睛的袖套及捆住其手的电线解开后逃离现场。案发后,杨某荣将抢劫时所用的作案工具烧毁,将抢劫所得的手机存放于家中。

  2015年9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从其家中搜出该手机并发还邓某。

  那么,杨某荣的行为构成强奸未遂吗?

  公诉机关认为,杨某荣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杨某荣本欲入室强奸邓某,因害怕后果严重,便放弃强奸念头,后被邓某发现,杨某荣持刀威胁、抢劫邓某财物,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

  期间,杨某荣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国家的刑律,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

  根据照《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杨某荣应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杨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基于以上事实,杨某荣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量刑可能在3年以上。除此之外,杨某荣抢劫财物,依法是可以处以罚金。大家认为,杨某荣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处罚呢?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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