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7日至同年9月28日,被告周某滔雇请原告吴某某等八人从事劳务费,完工后,被告周某滔并未按约定给付劳务费,原告吴某顺等八人多次向被告周某滔讨要均未果。经向劳动部门反映后,被告周某滔于2022年1月29日向原告吴某顺等8人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22年2月底付清,但欠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过,被告周某滔仍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吴某顺等八人遂诉至锦屏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周某滔支付所欠劳务费。
收案后,承办法官先电话与被告周某滔进行沟通,但对方多次以各种理由来推脱,调解员要求被告周某滔前来法院调解时,被告又称其人在外地办事,过几天回来再说。几天后,调解员再次拨通被告周某滔电话时,又称家里有事在忙,在调解员强烈要求下,被告周某滔最终答应前来法院调解。2022年4月13日,在诉前调解团队的组织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周某滔并承诺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吴某顺等八人劳务费。同时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后,最终让八位民工的劳务费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锦屏县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把保障民生权益作为重点目标任务,持续加强诉源治理工作,优先安排人力、物力,为劳动者开辟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平安锦屏、法治锦屏建设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务。(杨久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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