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阳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金、杨某炳、杨某会、杨某新、王某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阳某受被执行人王某金邀请为被执行人杨某炳、杨某会、杨某新、王某槐搬运杉原木,在从事劳务工作中,阳某因操作不当右脚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王某金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经锦屏法院判决:杨某炳、杨某会、杨某新、王某槐应赔偿阳某55057.37元,王某金应赔偿阳某89496.7元。
案件到了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采取强制措施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杨某炳等四人应赔偿的55057.37元。因被执行人王某金家庭较为贫困,未能一次性履行全部赔偿义务,阳某与王某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赔偿义务。达成执行和解后,执行法官一直跟踪该案的执行,王某金于近日全部履行完毕。执行法官考虑到阳某系建档立卡贫困户,阳某受伤后腿脚不方便,不能从事生产劳动,家里生活十分困难,针对该案的特殊性,执行法官亲自上门为阳某办理案款领取手续,并送达了结案通知书。至此,一起涉及民生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直以来,锦屏县人民法院心系群众,采取过很多类似的便民措施,让服务直达群众家里,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始终如一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工作成效得到了当事人普遍认可和高度赞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周仕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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