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和被告童某系街坊邻居,二人均有林地位于陡坳冲,由于修建水库征收了陡坳冲,双方因为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产生矛盾,经村、镇两级多次组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敦寨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迅速组织当事人勘察现场,并邀约了村民委、镇政府、水库征收工作组人员一同前往,就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为提高办案效率,承办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及时开庭并当庭进行宣判,被告童某应退还原告王某征收补偿款7000余元。在判决书送达过程中,被告情绪非常激动,拒接签收判决书,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解释判决结果的由来,被告打开心结,并将自己的真实想法向承办法官诉说。在了解到被告的真实想法以后,为修复双方邻里关系的裂痕,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又多次和原告进行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和解,被告在判后第二天主动退还原告600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5元,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暖、感受到公平正义,自“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以来,锦屏县人民法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围绕“案结事了”工作目标,确实做到“应调尽调、能调尽调”,不断加大纠纷调解力度,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前、诉中和判后的全过程,以缓和的方式消除矛盾,化解纠纷,提升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吴才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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