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违法、交通肇事被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依法暂扣的车辆,部分已超过法定期限未按规定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将该机动车送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志,所得价款上交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请相关车主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有效凭证到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办理、补齐相关手续,逾期不来办理的,依法处理。
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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