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上海一社区团购蔬菜套餐缩水被查 从严惩处5倍罚款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2-04-12 10:42:30  来源:央视网  

  4月10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新一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例。社区团购哄抬价格上黑榜。

  案例一:严某利用社区团购哄抬价格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消费者举报,反映社区居民团购的蔬菜套餐里仅有1根莴笋,2只番茄和3棵青菜,质价不符。经查,该批蔬菜由严某自产自销。近日,严某接到1720份蔬菜套餐订单,约定每份包含西芹2斤、白萝卜2斤、番茄1斤、黄瓜1斤。在同批订单中,严某对其中的200份仅提供1根莴笋(约1.5斤),2只番茄(约1斤)和3棵青菜(约1斤)。在成本未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管部门目前已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从重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计11000元。

  案例二:某合作社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举报线索,对某农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社区隔离在家居民以套餐形式提供各类蔬果。其价目表只显示了品类,规格重量用“只”“根”等标示,没有标明具体重量克数,也无总重量体现。

  当事人在前期已有居民提出套餐应明示具体规格的情况下仍未改正,模糊标价,致使居民多次投诉量价不符,涉及多个民生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目前已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从重处以5000元的罚款。

  案例三:某商铺未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开展检查时,发现某沿街商铺在营业过程中,仅通过口头向消费者告知价格的方式销售粮、油、面粉、鸡蛋等商品,并未在现场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

  当事人前期已经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销售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但仍然未按规定执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案例四:某个体便利店未明码标价案

  抖音平台近日爆料,某街道封控小区内发生多位居民聚集购买蔬菜等生活用品的视频。市场监管部门得知讯息后,在征得街道防疫办同意后,配备防护措施于第二天早晨前往该封控小区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封控小区内两家个体便利店现场未放置任何价格标签用以标明所售的“蔬菜”“鸡蛋”等商品的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内容。

  当事人在疫情期间均已收到《关于稳定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价格的提醒告诫函》,明知在对外销售商品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但仍然未按规定执行。

  两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抓紧办理中。

  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重要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的价格监管执法,全力维护市场价格平稳有序。

  希望广大经营者继续加强价格自律管理,对线上销售的商品价格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等规定,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上一篇:海南陵水县人民法院一级警长散播疫情谣言,行政拘留!
下一篇:最后一页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