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系同乡同村人,且双方有亲戚关系。原告因生活中急需用钱,于2018年12月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登记在原告杨某名下的宅基地及旧房屋以20666元出售给被告,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房屋出售后,被告在原来旧房的基础上进行了整改和新建,同时原告将宅基地证交由被告,但被告几经周旋仍未能办理宅基地变更手续。后原告反悔并主张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无效,要求被告退还宅基地及房屋,被告认为该口头协议双方系自愿达成,双方应按约履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司法所多次组织调解,均未能解决。原告遂诉至法院。
从江法院接到此案后,考虑到双方矛盾分歧较大,便迅速办理立案手续。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以买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达成的口头买卖宅基地的民事行为无效,原告应退还被告购地款,被告应退还原告宅基地,考虑到被告已在原告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原告应酌情补偿被告部分损失。
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首先向当事人解释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同时提醒双方当事人,产生这一纠纷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给原、被告双方均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最终双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互理解,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握手言和,解开了困扰双方多年的心结。(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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