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 2019年3月夏某为从江县某公司维修厂房,完工后从江县某公司一直未支付维修费,夏某多次催收无果,于2021年8月诉至从江县人民法院,案件经过审理,最终判决从江县某公司支付夏某维修费40000元。判决生效后,从江县某公司一直未向夏某支付维修费,夏某于2021年10月向从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过多方调查,从江县某公司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从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夏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从江县某公司的股东从江某农业投资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经过审查,从江某农业投资公司作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夏某的申请得以支持,从江某农业投资公司被追加为该案的被执行人。从江某农业投资公司不服异议结果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但最终未得到支持。2022年4月18日,夏某申请恢复执行该案,从江县人民法院执行从江某农业投资公司名下财产,并最终将案件款40000元全部执行到位。
法官说法:2014新公司法施行以后,公司认缴制成为一大亮点,但也出现了较多以规避公司债务为目的的短期性公司,这类公司大多“空有其名”,实际执行中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对案件的执行造成了很大的难度。同时,案件终结执行后很难发现新的财产线索恢复执行。《公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明确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有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抽逃出资等行为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执行难的困境,有效地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规范公司行为、规避股东潜藏逃债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付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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