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三与滞留缅北人员通过微信取得联系后,于2021年3月4日组织李四、王五等7人乘坐高铁至昆明与赵六汇合,在昆明长水机场附近一家旅馆住宿,次日李四自行离开回家,被告人张三组织其余7人由昆明长水机场乘飞机前往沧源县佤山机场,准备从沧源县偷渡至缅甸务工赚钱。被告人张三等8人到达沧源县佤山机场下飞机后,被公安民警发现拦截并劝返。在此期间,上述人员的行程、食宿主要由张三组织负责。案发后,张三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决张三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近期,被不法分子诱骗到缅甸北部务工被骗、被虐待、被残害的新闻频频出现,并登上热搜,在此,小编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被所谓“高额收入”、“生活富足”引诱,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他人嘴里遍地黄金的富饶之地,可能是人间地狱,是一个去了就回不来的地方。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朱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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