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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巩:组织他人偷渡“缅甸北部”,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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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4-26 11:31:05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2022年4月25日,岑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岑巩县大有镇公开巡回审理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三与滞留缅北人员通过微信取得联系后,于2021年3月4日组织李四、王五等7人乘坐高铁至昆明与赵六汇合,在昆明长水机场附近一家旅馆住宿,次日李四自行离开回家,被告人张三组织其余7人由昆明长水机场乘飞机前往沧源县佤山机场,准备从沧源县偷渡至缅甸务工赚钱。被告人张三等8人到达沧源县佤山机场下飞机后,被公安民警发现拦截并劝返。在此期间,上述人员的行程、食宿主要由张三组织负责。案发后,张三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违反国家国(边)境管理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决张三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近期,被不法分子诱骗到缅甸北部务工被骗、被虐待、被残害的新闻频频出现,并登上热搜,在此,小编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被所谓“高额收入”、“生活富足”引诱,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他人嘴里遍地黄金的富饶之地,可能是人间地狱,是一个去了就回不来的地方。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朱凯)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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