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施秉县消防救援大队已多次上门提醒,该场所负责人营业前必须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行政许可证,但该场所负责人仍然执意无证经营。针对这一违法行为,施秉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同时通知场所负责人到队接受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施秉县消防救援大队给予购物中心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县消防救援大队将继续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一批非法违法行为,确保消防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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