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荣受他人邀约,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再次邀约被告人张某雄等人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为他人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资金接收结算服务。期间,张某雄又先后邀约到被告人张某威、王某涛、石某等多人参与收款转账,并组建了名为“木头群”的收款转账QQ群,形成了以张某荣、张某雄为组织者,张某威等人为参与者的收款转账团伙。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该团伙成员累计接收被害人款项达6214775.4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荣、张某雄等十四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接收结算服务,牟取非法利益,接收结算金额均达20 万元以上,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榕江县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被告人户籍地相关人员、当地群众40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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