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文曾三次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刑罚。2021年2月8日凌晨,许某文窜至锦屏县平略镇某村,从罗某某小卖部盗走价值千余元的香烟和200元现金。2021年7月22日凌晨,许某文窜至乌勒大桥处欲盗窃杨某某小卖部,因窗户钢筋牢实而未能进入盗窃后,便窜至启蒙镇某村,翻墙进入姜某某副食店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200元、香烟数条。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携带盗窃财物逃离现场遇吴某某“抓捕”时,挥拳将吴某某打倒在地后逃离,盗窃财物部分掉落在地被追回。经鉴定,吴某某伤情达轻伤二级。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当日将许某文抓获归案。
案发后,许某文认为自己这次的盗窃行为和以往的盗窃并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是在盗窃被发现后将前来抓捕的人员挥拳打伤而已,不认可涉嫌抢劫罪,只认可按盗窃罪定罪量刑。为此,办案检察官多次释法说明,并将我国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复印给许某文学习,打消其疑虑,最终许某文认可其犯转化型抢劫罪,当庭认罪认罚并服判。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人都应用自己的劳动合法获取,不要心存侥幸而触犯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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