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底,自被告人沈某某出售其名下两套银行卡及电话卡给杨某某获利2000元后,便开始做起了倒卖“两卡”的“生意”。同年9月至11月期间,沈某某以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了李某某等18人名下银行卡及配套资料共计23套,后又以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出售给杨某某、刘某等人,违法所得4万余元。上述银行卡又被层层倒卖给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其中卖给刘某的3张建设银行卡涉及多起电信诈骗。2020年11月29日,沈某某得知其名下出售给刘某的建设银行卡内尚有余额21657.86元,便产生了“黑吃黑”的想法,后通过挂失补卡的方式将卡内赃款取走占为己有。
镇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资金账户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结合沈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
目前我国正严厉打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对于非法出租、出借、出售、收购“两卡”(“断卡”行动中的“两卡”包括:第一类手机卡、物联网卡等,第二类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等)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日常生活中,我们要保护好个人信息,提高法治和安全防范意识,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同时,个人要提高反诈意识,不要轻信陌生电话、短信,一旦涉及转账要求,请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信息或报警。(杨明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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