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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非法捕鱼,黔东南这个县又有 4 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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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1-26 14:13:22  来源:天柱县公安局  

  11 月 25 日,天柱县公安局瓮洞派出所联合江东派出所开展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抓获非法捕捞违法人员 2 人,收缴捕鱼工具和非法捕捞水产品若干。

  当天上午,瓮洞派出所联合江东派出所在瓮洞镇至江东镇清水江水域开展巡逻时,发现在天柱县瓮洞镇黔东大桥和瓮洞镇巨潭村烂泥湾(地名)发现有人正在非法捕鱼,随即民警将违法嫌疑人传唤至瓮洞派出所开展调查。

  经查,刘永某和刘兆某利用粘网在天柱县瓮洞镇黔东大桥和瓮洞镇巨潭村烂泥湾(地名)河段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经审讯,两人对其在清水江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天柱公安查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深入推进长江流域生态治理,近日,天柱县公安局远口派出所联合坌处派出所查处 1 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抓获违法人员 2 人,收缴捕鱼工具和非法捕捞的水产品若干。

  11 月 21 日上午 10 时许,天柱县公安局远口派出所联合坌处派出所在天柱县坌处镇清水江河段进行巡逻,当民警巡逻至坌处镇中学时,发现苗田冲大桥下有人利用粘网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正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杨某、杨某相传唤至坌处派出所开展调查。经审讯,杨某、杨某相系白市镇人,对其在坌处镇清水江水域非法捕捞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

  警方提醒:自觉保护有限水生物资源,自觉遵守禁渔期内的相关规定,从事任何非法捕捞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共同维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切莫撒了渔网,落入 " 法网 "。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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