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直对交通秩序工作非常重视,城区大力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主要是向市民宣传参与交通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参与交通,各类车辆也要按规定停放在相应停车位内。在此期间,市民杨某某对此充耳不闻,依然将自己的电动车随意停放在县城廊桥路口处,交警对违停车辆喊离无果后,便将其车辆拖离违停地点,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其电动车被执勤交警拖走了四次,杨某某心生不满,便于9月19日下午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极其侮辱执勤交警的言辞。
当该朋友圈被交警看到后,便将其传唤至交警大队进行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杨某某承认其在朋友圈辱骂交警的行为比较过激,造成的影响恶劣,但是他的违法事实成立,对公安机关形象造成了损伤,交警大队将其移送到网安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
网络安全部门针对其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杨某某因辱骂交警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执勤民警的正常、正当执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若群众对民警处理结果不满,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但若为了发泄个人情绪,公然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对正常执法的人民警察进行谩骂、侮辱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龙仲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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