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林在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告知其生产米粉使用的原料大米“特级桂朝”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镉含量为0.84mg/kg(为国家安全标准0.2mg/kg限值的4倍)的大米生产米粉并销售给该县县城有关单位和个人,共生产、销售米粉10000kg,获得价款26000元。天柱县检察院认为,王某林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法律规定,其还应当承担支付已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10倍价款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据了解,镉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物质,镉超标足以造成食源性疾病的结果,人长期食用含镉的食物会引发镉中毒。该县法院认为,王某林使用镉含量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大米加工生产米粉并出售给不特定多数消费者食用,侵害众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6月23日依法当庭作出前述判决。被告人王某林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服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黄远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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