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陈女士与李先生结婚,2019年10月陈先生与小敏认识,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同年12月,小敏在榕江某车行购买小车一辆,陈先生通过银行转账赠予38500元给小敏,用做车辆首付。在此期间,陈先生还赠予不少现金给小敏。今年5月,陈女士发现二人的关系,并查询到陈先生为小敏购车情况和经济往来情况,一怒之下将小敏及丈夫告上法院。请求小敏退回车辆和赠予款项6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及陈述,结合法理,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
以案说法: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先生名下银行存款系与陈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且双方均认可该银行存款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在婚姻期间玩“情人”,违反公序良俗及相关法律规定,其私自赠予他人钱款的行为系不当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在陈女士不认可的情形下,该赠予行为无效,受赠人应当返还受赠的款项。(杨福 石含璞 吴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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