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到2020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石某在黎平县开展有偿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理论科目培训,为提高通过率以获得高额利润,石某从网上购买考试作弊设备,分别与黎平县某驾校考试安全员杨某、天柱县某驾校考试点安全员张某、从江县某考试点安全员潘某相互勾结,帮助学员携带作弊设备参加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科目一、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每通过一个项目考试后,收取人民币3000元到3500元不等的费用。
该院认为,石某、杨某、张某、潘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组织作弊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提起公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的规定,建议对四人宣告职业禁止。
县人民法院采纳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石某、杨某、张某、潘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零十个月不等刑期,并禁止四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三年。(潘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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