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本次发布的《条例》已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4月29日修订,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9月25日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分为六章四十四条,其中第九条规定:民族文化村寨实行分级保护。列入国家名录的传统村落、国家命名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划为一级保护村寨;列入省级名录的传统村落、省级命名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划为二级保护村寨;其他保有传统建筑风貌的村寨划为三级保护村寨。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图解
针对一、二级保护村寨,《条例》明文规定了八项禁止行为,分别是:建设与传统建筑风貌不相符合的砖混结构、钢结构和平顶、玻璃幕墙等建筑;进行与传统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贴瓷、安装铝合金门窗、彩瓦等外部维修、装饰;乱占土地、开挖山体、砍伐林木、填占河塘以及渠化河堤等影响和破坏自然与人居环境的活动;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传统建筑;修建与传统建筑风貌不相协调的寨门、广场、大型游乐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安装影响民族文化村寨风貌、特色的广告、标牌等设施;设置储存和生产易燃、易爆物品以及造成环境污染等的设施、场所;其他破坏和影响民族文化村寨整体格局和传统建筑风貌的行为。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村寨保护条例》
在明确法律责任方面,《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文化村寨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此外,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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