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边勇等1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7月5日,天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边勇、边兴平、杨文、汪昌颜、汪昌文、张军伟等1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被告人边勇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边兴平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杨文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或并处1万元至7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判决对本案涉案财物以及有关违法所得依法进行处理和追缴。
宣判后,边勇、边兴平、杨文、汪昌颜、汪昌文、张军伟、边浪、蔡文礼、杨大作、杨学柱、龙雨11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边勇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对之坚决依法予以扫除,并对其所犯具体之罪,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所涉及的财物依法予以处置。
二审认为,原判认定边勇、边兴平、杨文、张军伟、边浪、蔡文礼、龙雨7名上诉人及其他7名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故对该14名人员的定罪量刑予以维持。
与此同时,二审根据查明的事实,为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对杨大作、杨学柱、汪昌颜、汪昌文的处理作部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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