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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商称在镇远投资“中套”,镇远县回应:“中套”背后另有“隐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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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30 18:30:39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今年以来,国内几家媒体对房开商蓝鸿泽反映的,在镇远投资“中套”的情况作了报道,引起了社会关注。但真实情况是否如报道所述呢?近日,记者前往镇远进行了调查。

  房开商反映镇远投资“中套”

  根据相关报道,蓝鸿泽向媒体反映的情况是这样的:他于2012年经人介绍,通过购买“贵州省黔东南州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基公司)”全部股权,从而拥有新鸿基公司名下坐落在镇远县羊坪镇燕子岩村的87.43亩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新鸿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雷帮桦拿出镇远县人民政府为新鸿基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在银行抵押贷款2000余万元的贷款凭据。

  蓝鸿泽对此《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性深信无疑,在他支付给雷帮桦等人3010万元股权转让款,给镇远县人民政府交完1963万元调整容积率费之后,却从镇远县国土局相关人员处得知新鸿基公司名下的该宗土地来源不合法。

  蓝鸿泽说:“得知土地不合法后,我不敢再付给雷帮桦股权转让尾款,雷帮桦为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我支付股权转让尾款。为保障我的正当权益,我要求镇远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其颁发的该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贵州都市报记者了解到,此前,《工人日报》以及《消费日报》等媒体就此事做了报道,引发社会关注。

  相关报道指出,蓝鸿泽要求撤销前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黔东南州政府以及州国土局也下文要求撤销,但是镇远县政府出面阻拦,声称撤销具有重大隐患。

  开发地块来源合法有效

  镇远县羊坪镇燕子岩村的87.43亩土地来源是否合法是此事中当事各方争议的焦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块地开发的历史比较悠久了,1997年到1998年之间,镇远县便将其出让给黔东南燕子岩度假旅游有限公司(后由于土地用途改变,该公司变更为贵州黔东南新鸿基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用途是旅游综合开发利用。

  此后,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该土地的用途等多次出现变更。到2012年6月,被纳入城市用地,并获得了省政府的批复。

  也就在这一年,蓝鸿泽购买了该地块的“地主”

  新鸿基公司的股权,成为了享受招商引资待遇的开发商。

  镇远县在给黔东南州纪委的汇报材料上明确,有争议的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但是在特定环境下造成的。

  这份材料作了这样的说明: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取得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下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就进行供地,属“三边”工程(边供地、边规划、边审批),确实存在不规范行为。

  为完善相关手续,镇远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积极组织该宗地的报件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2012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下发了黔府用地函(2012) 219号批复,该批复批准了该宗土地由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可以进行房产开发利用。

  针对对该宗地的开发不符合规划的质疑,这份上交黔东南州纪委的材料也作出了解释:宗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14年7月经镇远县人民政府批复,不符合规划的情形已经不复存在。

  所谓“中套”的背后,其实另有隐情”

  据了解,除了通过媒体进行监督,蓝鸿泽还通过上访、网曝等方式,披露自己在镇远的投资遭遇。

  “情况不完全像他说的那样。”原镇远县国土局干部,现已调往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的袁政平说,这件事的背后另有隐情。

  首先是之前,蓝鸿泽将上述土地在其它项目中用于银行担保,结果被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进行了查封。

  其次是他购买股权时,尚欠原法人雷帮桦及股东3109万元的股权转让金,雷帮桦等一直催其还款,至今,这笔巨款还处于拖欠状态。

  “实际上,只要办好开工手续,镇远县羊坪镇燕子岩村的87.43亩土地就可以进行房产开发了的。”袁政平说,但是由于蓝鸿泽所在的黔东南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身的原因,项目迟迟没有上马。

  袁政平说,仅此一项,蓝鸿泽就面临着两个问题。首先是土地被收回。早在2014年左右,贵州黔东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已向黔东南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该公司于2014年3月底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开工建设,逾期将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理。

  其次,就是造成土地闲置,还将收取闲置费用,就前述争议的地块,每年产生的闲置费用就有上百万。

  “在我们看来,蓝鸿泽就是想把水搅浑,逃避各种责任。”袁政平说。

  三场输了的官司

  就在记者赶赴镇远采访的头一天,与蓝鸿泽有关的一起官司在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审。

  而在此之前,与其有关的已判决官司已经进行了三场。

  2014年10月,蓝鸿泽以股权转让存在争议和土地来源不合法为由,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并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其与雷帮桦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补充协议》。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雷帮桦等与蓝鸿泽土地转让股权合法有效,驳回了蓝鸿泽等人的诉讼请求。

  2016年 4月,蓝鸿泽又向贵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省人民政府关于镇远县2012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12〕219号)文件中关于镇远县羊坪镇燕子岩52888.89平方米的用地批准,将该宗土地从省人民政府给镇远县国土资源局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总额中扣除,判决变更或者责成省人民政府变更减少镇远县2012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数额,被贵阳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2016年11月,黔东南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法人张涛和股东蓝鸿泽为放弃以股权交易形式继受股权而继受的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起诉于凯里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镇远县国土资源局与贵州省黔东南新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4日签订已履行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办出让手续)》,被凯里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蓝鸿泽反映的情况,谁是谁非,相信人民法院会有公断,媒体也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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