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施工企业进场施工前支付工资保证金制度,并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3、工程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班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4、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清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制定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方案,针对重点项目,明确工作方案,确保社会稳定。
5、积极协调配合县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共同与农民工开展座谈,以及多种方式宣传国家政策法规,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的渠道讨薪。
6、联合县劳动部门建立快速农民工工资备案及发放机制,互通信息,确保民工快速有效领取工资。
通过多举措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2016年涉及农村公路建设民工工资近1000万元,经过通知并督促施工企业将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其中400万元跟相关部门协商后,强制转入劳动部门账户,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潘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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