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系贵州省镇远县人,因从小就对枪械感兴趣,喜欢研究枪械。2012年以来,便购买虎钳、电钻、电刨、手砂轮等工具和无缝钢管、弹簧等材料在自己家中进行非法制造枪支,并出售给邻近村民,共非法制造买卖火药枪、自制步枪共计30余支。这些枪支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系以火药为动力的火药枪和自制步枪,属非军用枪支。李某某无视国法,违法枪支管理规定,疯狂制造买卖枪支30余支。案发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
古语有云:“萝卜白菜,各有所爱”。每个人有自己的爱好,无可厚非,然而应在法律范围之内,别“栽”在自己的爱好上。 (杨定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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