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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田 干女与干妈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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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2-16 15:54:02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促和谐 公安共司法调解

  本网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更何况是干女与干妈的关系,更应该和睦相处,互助互爱。但在镇远县都坪镇,就有这样关系的两家人,为了一块田地,双方不但发生扯皮,还要因此闹上法院。2015年12月15日,镇远县公安局与县司法部门共同调解,成功化解这起扯皮纠纷。


调解现场

  据介绍,徐某和宋某是一对母女,徐50岁左右,宋20岁,是镇远县都坪镇某村的农民。2015年5月14日,因疑邻居69岁的蒋某(女)拔了自家的秧苗,二人与蒋发生扯皮,并在肢体接触的过程中,致蒋倒地受伤。

  据徐某介绍,几十年前“饿饭”的年代,徐某丈夫(已故)家都是水田,产量有保证,蒋某丈夫(已故)家都是干田,产量要看天吃饭。蒋某丈夫就找到徐某丈夫,用自家的部分干田换了徐某丈夫家的部分水田。田地相换后,两家感情敦厚,一直相安无事。直到2014年,村里通了硬化道路,原蒋某丈夫换给徐某丈夫的干田几乎都在道路边,这部分干田的经济效益大增,两家的关系随即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此时,蒋某丈夫已经去世,蒋某遂以当年调换田地自己未签字为由,要夺回这些干田。两家就此矛盾不断,争吵不休,直至5月14日双方发生扯皮,蒋某倒地受伤。

  据镇远县公安局都坪派出所黄勇所长介绍,发生扯皮后,该所迅速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调查。后蒋某拿出贵阳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为轻伤二级的鉴定,该所于7月15日转为刑事案件侦办。但徐、宋二人认为,他们与蒋某的肢体接触不至于让蒋某受到这么大的伤害,那些伤害是蒋某在发生肢体接触后背柴火跌倒所致,要求从新鉴定。后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蒋某伤后临床表现及初检影像诊断不明确,不能认定其8、9、10肋骨骨折与2015年5月14日所受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对蒋某损伤程度进行评定缺乏客观依据,不予评定。

  据了解,镇远县公安局综合所有调查材料,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不应追究徐某、宋某的刑事责任,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但蒋某及其家属对撤案不服,多次上访,同时将田地纠纷提请司法程序。为促进邻里和谐,不让双方陷入仇恨的泥潭而影响到各自的生产发展,确保她们进入全面小康,镇远县公安局联合都坪镇人民政府、司法部门对蒋、徐、宋三人进行了多次调解,在双方意见分歧极大的情况下,为双方对话解决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12月15日,经镇远县公安局都坪派出所做工作,双方同意坐下来再谈最后一次。为确保这次来之不易的调解能够得到结果,镇远县公安局党委决定由调解经验丰富的党委委员、副局长冯笔斌出面主持,会同镇远县司法局都坪司法所的负责人共同调解。然而在调解中,蒋某一方认为自己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4万余元,徐、宋一方认为事情是对方先挑起的,不但不赔偿,也拒绝赔礼道歉,场面一度唇枪舌战,调解陷入僵局。

  虽然调解组在调解前对纠纷进行了深入了解,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调解措施,但双方异常“强硬”的态度让调解有种难以进行下去的感觉。就在这时,宋某无意中说到蒋某是她的干妈,还拜过年,这让调解组找到了调解的突破口,决定采取“分而化之”的办法,分别做对方的思想工作。


双方达成协议

双方达成协议

  最终,经过8小时“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明之以法”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徐、宋二人当面向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60%的医疗费用4千多元,双方不再就5月14日扯皮一事再生其它事端,就此,该案终结。

  当晚,镇远县公安局冯笔斌副局长还驾车载宋某与蒋某的女儿同回镇远县城,进一步化解双方的隔阂。(龙冠宇)

责任编辑:杨平【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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