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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小伙厨房内"方便"被拉出 盛怒下砍死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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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2-12 09:27:10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2013年初,家住施秉城关镇的付朝贵醉酒后在施秉县马号乡老县村胜秉村民吴昌文家随地大小便,被拉出门外,恼怒之下,付朝贵抽刀将吴昌文等三人杀死,将刘跃祥杀伤。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付朝贵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3年2月12日,付朝贵陪同吴昌斌到施秉马号乡老县村胜秉一组的欧某某家拜年。

  下午17时许30分左右,醉酒的付朝贵(1994年生,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想上厕所而进入了被害人吴昌文家厨房。其在火坑边解大便时被吴昌文的妻子张老计发现,后吴昌文、吴胜桥、饶佳乐、刘跃祥及杨通进五人将付朝贵由厨房拉出门外。

  付朝贵挣脱双手,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饶佳乐颈部刺了一刀,致其当场倒地死亡。接着付朝贵又持刀追杀刘跃祥、吴昌文、吴胜桥等人,先后刺伤刘跃祥的背部,吴昌文的颈部和吴胜桥的腹部,刘跃祥受轻微伤,吴昌文当场死亡、吴胜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付朝贵随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控制。2013年12月6日,黔东南州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朝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付朝贵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他的理由是自己当时被殴打,系激情犯罪,且一审法院在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情况下,仍然对其判处死刑,量刑过重。

  在审理中,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付朝贵的辩护人的意见。该辩护人认为,付朝贵系激情杀人,与有预谋杀人有区别,而且他认罪态度好,在犯罪时才年满18周岁,抗压能力小。而在事发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由此可见,一审量刑过重。

  鉴于前述的情况,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量刑过重,应予改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朝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宇亭)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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