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晚,从江县西山镇的小孟和朋友一起喝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杨某由从江县二桥方向沿广成线往一桥方向行驶。23时27 分,当车行驶至从江县城区江东惠民桥头三叉口路段时,前面驾驶一辆小轿车的吴某没有注意观察主干道上的来车直接前行,而与此同时,小孟驾驶摩托车疾驰而来,与吴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孟和杨某受伤。经从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孟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小孟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41mg/100ml。
10月29日,检察院以小孟涉嫌危险驾驶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其构行为成危险驾驶,但考虑到小孟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案发后小孟对被害人杨某积极进行赔偿,得到了杨某的谅解,其社会危害性较小,遂对小孟作出了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刑事判决。
11月23日,从江县司法局西山司法所收到从江县人民法院的刑事执行通知书,依法对小孟执行社区矫正。面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小孟表示自己酒后驾驶付出了代价,一定会吸取教训,好好接受社区矫正,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石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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